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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

发表时间:2018-03-15 14:28:02 作者:省人民政府 点击量:

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
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

信息来源: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811日施行。《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》已由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1220日通过,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实施。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756号)精神,为落实环境保护税属地征管要求,增加环境保护投入,强化省级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,加大奖补力度,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,省政府决定,环境保护税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,省级分享50%,所在市县分享50%
安徽省人民政府
2018313